在通过查阅集团标准合同文本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吴斌项目的后续工作时,发现集团部分标准合同文本并不适合我广角的经营,比如:付款说明一,我广角付费一般是打在杨总个人卡上,但在分割费用中,利息部分的写法不适合,第3项,其中 元为代 向贵方支付的款项,具体支付《 》项下的 。恰当的写法应是其中 元为代 向 支付款项,如果不这样更改则不能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在以前没有将发现的问题正式提出,并向广角领导和集团后经营中心反映,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邓茜之借调合同问题,当时我修改合同后,没有亲自将修改后的合同交给杨总,而是直接叫邓茜之拿合同去找杨总。这样做的风险在于,邓茜之可能换掉我已经改过的合同,或者在改过的合同上增加一些不利于我司的条款,则可能会造成法律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