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次业务跟踪下来,不论是自己的业务,还是同事的业务当中,总会有些许感触颇多的地方,但总归不外乎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合同文件环节签署的设计思路。其中之一是那些人必须签连带?这是目前控制个人信用的有效方法。之二是出款与回款路径的设计,最好提前都沟通好确定过那些账户,否则手续的补签是个问题。之三是签署连带的自然人信息,尤其是联系方式必须完整。
其次:跟踪业务时,与企业办事员工、直接上司的良好沟通。
最后:法人人格的混同。这也是本次业务跟踪最最刺痛我的地方。法人人格的混同虽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我来说,一直以为这是一个改革初期,80、90年代的问题,但事实证明了它已经根深蒂固了,深深扎根在了普通民众的“社会意识”当中,并且民众在身体力行着这一悖论。
其实“法人人格的混同”是一个再简单明了不过的事实描述,只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描述。但是这一事实并没有随着《公司法》的一再修改而对民众有何影响,尤其是公司高管人员对此都无视其存在,并将财务上的混同扩大到了公司对公司——关联公司的财务混同。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A公司控股B、C、D,并是其中的控股股东,A成立E这个全资子公司,E又通过控股控制了M、N...........等等多家公司。
一个很简单的法理:公司也是法人,也就是法律上的拟制人,相对自然人而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事实是自然人并不想让公司独立,脱离自己的控制,于是无视政策法规的存在,将公司的财产慢慢侵蚀。
根据法人是一个独立的“人”这一理念来对待:例子当中的A、B、C、D、E、F、M、N、等都是独立的个体,并不受制于于任何人,可事实是A控制了所有的公司,并且E这个“私生子”竟然还能控制了B、C、D,这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啊!
其实这些东西不说也罢,可这种事实的存在影响到了我们的项目金融的回款问题,在项目涉及到这些以“公司控股”的形式存在的“公司股东”时,这些不独立的公司财务就存在了被控股公司挪用的风险,并且这些实际控股公司的真正控制自然人可能并不会亲身的过问这些“琐事”,这就导致了“挪用财务者”并没有签署连带的真空存在,找不见人的状况当然不可避免的就发生了。
请高层领导指示:对于这样的大集团,大公司,他们控股的公司,他们的子公司的业务我们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并且如何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