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是在刘擎教授《西方现代思想讲义》中接触到依法作恶这个词。它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印刷出现了错误。细品之下,却发现依法作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
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老板的指令是高于一切的指示,是一切制度的根本。然后,才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等等。但我们往往会盲目的,不加求证地或者不敢去求证地执行这些指示,于是导致某些事情向着我们不可估量的方向发展。到最后出现无法追责的结果——因为大家都是在按章办事,按指令办事,无责可追。这就是现实中的依法作恶。也就是我们依照制度做出有损我们个人或者整个集体利益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甚至我们都已经习以为常,不觉其异。比如最常见的例子:我们的定位是输出高端品质产品,从这一目标出发,我们定制严苛的原料控制标准、生产工艺标准等等,应该是产品品质的基础保障,无可厚非。但是这个严苛的度怎么把握就很有讲究,太过严苛的标准势必会增加生产制造成本,使产品市场定价缺少竞争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这就是我们说的好心办坏事,是一种依法作恶。再比如我们的采购工作,受各方因素制约,按需采购是我们的重要制度,那么当原材料市场具有比较明确的行情特征时,我们是否需要依据行情进行较大幅度的采购节奏调整?不调整,那就是依法作恶。调整,那就是违规为善,两者似乎都不怎么美好。
于是就牵扯出了企业该如何科学制定各种制度的问题。我们很难建立一个普遍有效的、全新的制度,所以就很难否定、瓦解原有的制度。这两者互为前提,相互纠缠。企业的规模越大,体系越多,这种矛盾就越是突出。比如我们常说的大型央企国企,因为体系太过庞大而难以及时推行符合当下形式的制度,因为没有应时的制度,而导致大家做事都畏手畏脚,一潭死水。从这个角度去看,减少企业各组件之间的纠缠关系,实行独立扁平化管理似乎是一个比较有效的管理方式。
涉及到采购管理,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以工具理性为基础,即计算出最优的手段、方式方法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但是对于目标的合理性则不予理会,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为达目的只择手段。二是以价值理性为基础,即用价值计算的方法来衡量划不划算的问题。即制定一个目标,然后需要讨论目标的合理性问题,在合理的情况下才考虑组织实施。很显然,合理性问题很难有一个标准,现实中我们往往也只能做单选题——所以假设性问题无法求证也不会有标准答案——如此看来,似乎采购管理选择第一种方式也就是指标化更为简单明了,但事实证明很难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课题,需要好好研究。
基于2021年大宗原料行情以及疫情形势,姑且预测2022年对我们采购来讲依然是比较艰难的一年。一是宏观经济普遍通胀的情况下,商品价格易涨难跌,原料价格将长时间的在较高位徘徊;二是供需双方的谈判筹码进一步向供方集中,供方话语权得到巩固;三是全球的疫情控制短时间内难以改善,除中国外,聚烯烃、PVC新装置投入有限,基础原材料价格持续高位,中国塑料原料进口量很难有大幅增加;四是基于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层面明确适度提前开展重大基建项目。在此四点支撑下,明年基础化工原料大概率维持高价位、紧平衡状态,保供、降本工作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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