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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给我带来的思考
文章来源集团总部     作者谢中新     日期2024-01-10     点击量169

古罗马帝国时期哲学教父奥古斯丁在地中海沿岸散步沉思时,见到一个小男孩不断地用他的小手将海水掬起,然后捧到他在沙滩上挖好的小坑里。对此奥古斯丁深感困惑,问小男孩在干什么?小男孩说:他要将整个大海都装在这个小坑里!奥古斯丁大笑,小男孩却对奥古斯丁说,听说有个叫做奥古斯丁的哲学家,想把人类一切的知识都用自己的伟大头脑装起来。听后,奥古斯丁非常羞愧。

在学习刑法前,我曾窃喜,认为刑法有一定的学习基础。虽学习刑法已逾20年(大学期间),但基础尚在,学习起来应该不难。通过学习后,现实啪啪打脸。现行刑法跟20年前的刑法改动太大,其中仅刑法修正案就进行了11次修正。其中新增了大量的刑法术语(即法言法语,通俗说就是“行业黑话”),以前完全没听说过。在不了解专业刑法术语的情况下看书,无异于看天书,所以看书也就没有任何效果。为此失眠好几个晚上,然后痛定思痛,利用几天时间认真研学并搞清这些“行业黑话”,学习才渐渐进入状态。这种在学习或工作中遇到难题再去解决难题,就犹如锯木,有时向前、有时向后,但它总体还是会向纵深发展。

学习刑法最大的难度不是这些“行业黑话”,而是太多的学说和观点展示。比如像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教唆独立说、教唆从属说、条件说等等,针对同一个行为,不同学说和观点最后认定罪名也都不同,然而存在即真理,难道都要掌握?完全学透、学精?显然不可能,就像前文所述奥古斯特的故事。那么我们只能掌握通说观点、尊重司法解释、权威判例。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言:我们要承认自己的无知,才能开启智慧的大门。

作为学习和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就要像刑法一样,要有“谦抑性”,即始终保持谦卑的姿态,要承认自己渺小和对知识认知的有限性、局限性。不要认为自己是法律人就一叶障目,认为比别人懂得多,遇事抬杠、否定别人,显示自己博学多识、与众不同。可能个别法律人对我的观点并不认同,因为辩论不就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日常工作吗?难道开庭时沉默是金?那么我想说的是,在法庭上辩论,只是工作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更不是生活的全部。我也曾有此恶习;近几年虽有改善,但也偶有为之。愈学习,愈发现自己浅陋和无知,故暗下决心,活到老、学到老,人生美好,唯有坚持和热爱不可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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