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预核名看中财知识产权的保护
来源:         通讯员:白显琨         时间:2010-06-18         点击量1315

中财讯 根据浙中董局字[Ⅳ]第35号文件批复精神,中财金融广角(成都)日前着手进行了四川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相关工作。在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初审程序中被驳回,原因为“中财”已申请为驰名商标。若我们要注册“四川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则必须具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书,并提供《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我们即时与总部及商标所有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按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取得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且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也就是说对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

  与以往的程序相比较,我们今后在工商注册过程中时间上、程序上都更为复杂。但我们更看到了中财知识产权得到了更大范围的保护,这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中财”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体现了集团公司的实力,为中财集团的国内市场以及海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品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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