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万科案将召开庭前会议 万科称如失败将损失280亿
来源:和讯房产         作者:小柒         时间:2016-09-27         点击量1394

  关于万科股权事件,此前曾有知情人士评价,“这是一场持久战”。

  近日有关媒体披露了此前小股东诉万科撤销与深圳(楼盘)地铁集团重组一案的最新进展,受理该案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

  今年6月21日,上海(楼盘)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媒体表示,已经接受万科A现持有人袁女士的委托,与另一位律师一起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也就撤销万科A向深圳地铁发行股份以456亿元的对价购买后者持有的土地资产的议案。

  9月22日,上述联合代理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诉讼万科上述案件的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内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225条,决定于2016 年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

  上述律师称,原告在9月23日收到万科提出的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该申请书为万科在2016年7月19日申请。

  万科在《申请书》中提出,原告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1100股,本次交易成败对原告影响微乎其微,原告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申请人(万科)有理由相信原告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为平衡双方不对等的成本和风险,维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万科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申请人及广大股东理由影响极其重大。现由于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导致本次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将给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要求原告各缴纳6亿元作为担保的理由是,因为上述重组交易涉及金额达456亿元人民币之巨,未来预期收益将十分可观,而万科为达成交易已经支付了相当金额的法律、财务费用。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

  经初步估算,截止目前,申请人因本次诉讼遭受的损失以及与其损失如下:申请人为本次交易而指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为本次交易聘请香港和大陆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约为850万元。

  申请人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期收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本次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为自持项目,此部分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与其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申请人的损失约为6.09 亿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申请人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

  据了解,原告律师已经就万科上述的申请向法院寄送两份《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和讯小讲堂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并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而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

  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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