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金融站上法庭 孰是孰非暂无定论
来源:和讯房产         作者:赵普         时间:2017-03-08         点击量1590

  和讯房产消息 近日链家金融被告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双方的争辩焦点是链家金融是否通过理房通非法吸收资金。

  据了解,理房通全称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链家地产旗下定位于全国房屋资金担保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简单来说,理房通是帮助购房人监管购房款的第三方机构。

  上述案件也正是由于购房款监管引发,事件起源时间要追溯到2015年9月,当时的原告作为业主链家地产签订了一份《融信托管协议》,内容是卖房担保范式合同。

  这份协议是作为房屋交易协议的一部分,其中大意是指,购房人的购房款将打到理房通账户,由链家方面进行第三方监管,待过户后再从该账户中转给卖方。

  据公开资料和链家相关人士的回复,原业主此前曾因房价上涨而想过毁约,并与买方对簿公堂,但最终败诉,也正是在这番诉讼过程中,原业主才拿到上述托管协议,并认为该协议有违法律规定,希望判定为无效协议。目前上述房屋已经过户,但是购房款一部分在理房通账户中,一部分在通州法院。

  那么二手房购房款由中介机构帮助监管是否合法合规呢?

  首先从业内操作方式来说,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监管二手房购房款是一种普遍方式。

  为了避免由于原业主存在债务、“一房多卖”等问题给购房人带来的资金风险,二手房的购房款一般来说都不会直接打给卖方,而是在过户之前由其他方监管,其中因为大量二手房交易都是在二手房中介机构完成,所以普遍是由二手房中介进行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中介机构会提供一个银行账户,将购房款打到该账户上,但该账户必须在建委备案、由银行托管,作为专用资金监管账户,全程由银行掌控,以保证即使中介机构经营出现问题,购房者的资金也不会出现风险。

  这笔购房款在中介提供了房屋过户完成的相关手续后,会支付给卖方。这种监管方式又称为“四方资金监管”,其中包括买卖双方、银行、中介四方共同参与。

  理论上来说,这种监管方式是合情、合理,也合规合法。

  回到理房通上,其公司官网显示,公司于2013年8月8日成立,2014年7月10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即支付牌照),2014年12月正式在北京上线,目前已经在北京链家实现了门店全覆盖,并已成功登录成都链家及南京(楼盘)链家等异地。

  链家相关人士表示,理房通的监管账户是在光大银行(601818,股吧)设立的,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理房通是根据法律法规约定提供的支付服务,买方的资金付款到该账户后是冻结状态,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挪用,最终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卖方、或接触退回给买方。

  此前理房通常务副总经理田海涛对媒体表示,理房通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存管于银行的备付金账户,无论理房通还是中介都无法触碰房款。

  但上述原告质疑称,理房通获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业务类型属于互联网支付,理房通通过POS机刷银行卡的方式收款,这是否超出了网络支付业务范畴呢?

  对此,理房通在法庭上回复称,支付许可证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就有银行卡收单即POS机,而原告所称的这个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纯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所称的网络支付另行的一个规定。”

  另外,链家相关人士还表示,理房通为银联的成员机构,特与北京银联商务合作,成为银商的商户,由银商在理房通指定的场所安装、维护、维修POS机具,POS机具为银商部署,刷卡交易资金由银联清算给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因此,理房通收款使用POS刷卡的方式并不违规。

  目前,上述争议在法院中还没有得到判决。

  但各位二手房购房人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对监管房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或查询,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6 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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