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管道遭遇不正当竞争
因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擅自使用,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财集团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财管道公司)、上海中财塑胶有限公司(下称中财塑胶公司)将上海中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财环保公司)和上海**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建材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中财环保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使其不再含有“中财”文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管道产品上标注包含“中财”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中财”管道商标遭侵权使用
据了解,中财集团公司是一家市场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综合性企业集团,自2001年开始,就“中财”文字在4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商标。中财管道公司是中财集团公司旗下专营塑料管道系列产品的企业,于1996年就在第19类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财ZHONGCAI”商标,于2004年在第19类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财”商标。2001年,中财集团公司和中财管道公司投资设立了中财塑胶公司,主要负责上海地区“中财”管道产品的经营。
三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娟娟告诉记者,三原告所生产的“中财”管道一般都是由零售商负责销售,三原告自身没有零售业务,然而自2008年下半年起,三原告就从零售商处了解到,有人在建材市场里打着“中财”的牌子销售管道,后经三原告调查了解到,市场中“中财”管道的生产商为中财环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三原告经营相同类型的塑料管道产品。中财环保公司擅自将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中财”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塑料管道产品上使用“上海中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中财管道”的名义进行销售,造成了市场混淆。三原告还在网络搜索中发现,中财环保公司还抄袭中财管道公司的企业宣传资料在网络上为自己进行虚假宣传。
三原告认为,中财环保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建材管理公司作为销售中财环保公司管道的建材市场管理者,未尽到监管义务,亦应当在赔偿损失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原告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财环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使其不再含有“中财”商号、立即停止盗用中财管道公司网页资料的虚假宣传行为;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中财”字样的管道产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支出10.6万元。
被告: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
在庭审中,中财环保公司辩称,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塑料管道产品上标注了企业的全称“上海中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沪财”字样,未突出使用“中财”字样,并且也是以“沪财”的名义对外销售的。
对此,律师潘娟娟告诉记者,原告以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起诉正是出于这方面考虑: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要求侵权方“突出使用”被侵权方的商标。而在该案中,中财环保公司的确没有“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但是“中财”管道产品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去市场购买管道时通常直呼“中财管”,尤其是对管道不了解的消费者并不会知道真正的“中财管”产自浙江,由中财管道公司生产,中财环保公司在其管道上标注“上海中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因此中财环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经法院查证,在网商在线、阿里巴巴、中国管道商务网和中国建材第一网等网站上,均有以“上海中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财环保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商业宣传。该公司介绍的文字与中财管道公司网站(www.zhongcai.com)上公司介绍内容中的部分段落基本相同,而介绍内容均与中财环保公司无关。对此,中财环保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的网页宣传是案外人未经中财环保公司的许可自行制作的。
潘娟娟告诉记者,网商在线、阿里巴巴、中国管道商务网和中国建材第一网等网站均为付费的商业网站,不可能有人无缘无故替中财环保公司贴钱做广告,另外商业宣传上联系人一栏引用的“叶建扬”确为中财环保公司股东之一。对此,法院认为,中财环保公司将中财管道公司的公司介绍直接复制并使用“上海中财管道”字样的宣传方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生产、销售的管道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误以为中财环保公司与中财管道公司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中财管道公司的市场销售产生影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销售商因不知情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中财环保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名牌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于被控侵权管道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对中财环保公司和三原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
经法院调查,**建材管理公司所经营的市场内的确有商户销售中财环保公司所生产的“中财”管,但**建材管理公司认为,作为一个市场管理公司,**建材管理公司并不参与市场内经营者的销售活动。且被控侵权的管道的实际销售者是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因此,**建材管理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材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管理公司,未直接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原告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对中财环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情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教唆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法院认为其在进行市场管理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依法不应与中财环保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中财环保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使其不再含有“中财”文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管道产品上标注包含“中财”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偿三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虽然中财环保公司提交了上诉状,但由于未缴纳上诉费用,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潘娟娟告诉记者,鉴于中财环保公司至今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三原告已决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