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见法”,本为修辞上的一格,当指一篇之中上下文义互见,或蒙后省,或承前省,旨在省略文字,使语言趋于简洁。然《史记》研究者涉及到叙事法时亦用到“互见法”,指的是太史公为简省文字,在相关的篇目中亦用“互见法”,即本篇不宜详述某事,而用交代语告诉读者关于某事的具体情况见于另一篇。这是一种叙述中的交代法,所用语言多为“语在xx中”,用今天的话说叫“某事见于某传”。
这种有交代语的互见可称之为显形互现,人们所说的“互见法”一般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隐形互现,即未作明确交代,读者须将相关篇目对读才可发现。大致说《史记》中的显形互现要少一些,而隐形互现要多一些。这大概也算是《春秋》笔法的一种妙用吧,因为有些事不好明说,只好给读者留下一些延伸解读的空间。
最早提到《史记》“互见法”的当属唐代的刘知几。他说:“同为一事,分在数篇,断续相离,前后屡出。”意思是说同一件事,数篇都讲到,前后都出现,但叙述的角度、详略却不一样。这里强调的是同一材料数篇都出现,但对于司马迁为什么要运用互见法,其目的是什么,并未明确指出。北宋苏洵的解释是:“本传晦之,而他传发之”,说的是了出于某种忌讳或考虑,觉得某一事放在本传写不合适,于是放在他人的传记中来叙述。其实这只是一种情况,而且并非是主要方式。
显然,刘知几、苏洵说的都是关于《史记》的叙事方法,而非指一种修辞手段。叙事方法自然涉及到材料的应用,即同一材料(或称之为某一事件、某一情节、某一场面)如何使用的问题,换句话说即出于何种目的来使用某一材料。按苏洵的说法是出于忌讳,本传不好写,只好放在他人的传记中来叙述。实际上,《史记》运用“互见法”虽然属于叙事学的范围,而非修辞学的范围,但它又的确有着修辞的意义,即减省文字,避免重复,使语言更加简省。所以今人靳得俊在《〈史记〉释例》中说“一事所系数人,一人有关数事,若为详载,则繁复不堪,详此略彼,详彼略此,则互文相足尚焉。”因此,“互见法”的应用主要目的还在于避免重复,力求简省。
的确,在某个历史时期所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参与者绝非一二人,而是很多人都是亲历者,如果凡参与者的传记都叙述一遍,那将使《史记》变得重复拖沓,所以太史公运用“互见法”,在处理某些重大事件时,经过深思熟虑,仅在某一人物的传记中详述,而在其他人物的传记中则采用技术性手法或略而不录,或予以交代,或简要点明。如此一来,就避免了叙述上的重复,使《史记》文字变得详略得当,简明概括。
如《项羽本纪》所述鸿门会一段,这是楚汉相争的一个重要事件,楚汉双方参与其事的人不少,如果不分主次、不看对象,凡参与其事的人传中都写一遍,而《史记》中刘邦、项羽、张良、樊哙四人都有传,那岂不是同一事至少要写上四遍!所以太史公只在《项羽本纪》详述此事,在《高祖本纪》中仅用了不到一百字简单提及,在《留侯世家》中则用交代语提醒读者,而在樊哙的传记中则只写樊哙带剑闯宴一段。这样既减省了文字,又有利于突出人物性格。
又如楚汉相争中的关键一战——垓下之战,参与的人更多,主要人物就有项羽、刘邦、张良、陈平、韩信、彭越、刘贾、灌婴等八人,他们都有传记,如果一一写来,那岂不是要重复七遍!所以太史公只在《项羽本纪》中详述此事,而在其他七人的传记中一般都采用隐形互见法,仅在《留侯世家》中用“语在项籍事中”给予交代。
当然,互见法的应用并不全是为了避免重复,正是苏洵所指出的,太史公有时出于某种考虑,对于某一历史人物所做的某些事,在本传中略去不写,而在他人的传记里写出。
史家叙述历史总是有所忌讳的,并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写,虽然太史公时代尚无文字狱,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禁忌。就如开国皇帝刘邦吧,此人虽然善于用人,勇于纳谏,为人洒脱、豪爽,可为人处事也有不拘形迹、贪财好色的一面,甚至还有些无赖相,对于这些太史公总不能毫无顾忌地写入《高祖本纪》吧,于是他用转移之法,把一些有碍于高祖形象的东西放在他人传记中去写。如彭城之役,刘邦大败,想回沛县取家眷,路上遇到儿子孝惠和女儿鲁元,因楚兵追得急,刘邦嫌车子负载太重,为了自己逃命,他竟然三次将女儿推到车下,多亏夏侯婴三次下车将鲁元抱起,否则,鲁元早成了楚军的战利品。
又如成皋之战,项羽为胁迫刘邦投降,在阵前的高处设置一块砧板,将刘邦的父亲太公放在上面,威胁刘邦说如再不投降就将太公煮死,可刘邦竟然不为所动,而是用一种无赖的口气说:“当初怀王要我们俩结为兄弟,我的父亲就是你的父亲,如果你硬要煮死你的父亲,那就分一杯汤给我喝喝。”弄得项羽无可柰何,只好作罢。
另外,刘邦生性喜欢骂人,平日对人也不尊重,对儒生尤其不敬,甚至用儒生的帽子装小便,这些都有损于开国皇帝的形象,太史公虽也不直高祖的这些行为,但也觉得不宜写于本传,但又不愿隐晦,于是就在《留侯世家》、《萧相国世家》、《淮阴侯列传》中予以叙述。
实际上,《史记》互见法的应用还不止上述两个方面,太史公为了塑造人物形象,突出人物的主要性格,对人物一生的行事并非有闻必录,而是有所选择,哪些当写,哪些不当写,必须服务于人物的整体形象,必须有利于突出人物的主要性格特征。
在司马迁眼里,项羽是个了不起的英雄,但缺点、错误不少,甚至犯下不少罪行,可太史公又得维护他心目中项羽的英雄形象,于是他就对项羽一生的行事进行了筛选,主要写他的英雄业绩和英雄风采,而对有损于项羽英雄形象的事,则尽量少写,或加以淡化。如关于项羽失败的原因,太史公于本传中只对项羽把自己的失败归于“天亡我”给予了嘲笑和批评,却在《高祖本纪》中借刘邦之口指出项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善用人,刘邦说:“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至于项羽对天下犯下的罪行,太史公更觉得不宜在本传中叙述,于是也借刘邦之口公诸于众:“始与项羽俱受命怀王,曰先入定关中者王之,项羽负约,王我於蜀汉,罪一。项羽矫杀卿子冠军而自尊,罪二。项羽已救赵,当还报,而擅劫诸侯兵入关,罪三。怀王约入秦无暴掠,项羽烧秦宫室,掘始皇帝冢,私收其财物,罪四。又彊杀秦降王子婴,罪五。诈阬秦子弟新安二十万,王其将,罪六。项羽皆王诸将善地,而徙逐故主,令臣下争叛逆,罪七。项羽出逐义帝彭城,自都之,夺韩王地,并王梁楚,多自予,罪八。项羽使人阴弑义帝江南,罪九。夫为人臣而弑其主,杀已降,为政不平,主约不信,天下所不容,大逆无道,罪十也。”
另如秦始皇巡狩途中死于沙丘,李斯、赵高密不发丧,并矫诏立少子胡亥。此事太史公不放在《秦始皇本纪》中写,而放在《李斯列传》中叙述,自有其考虑。在太史公眼里,李斯本就是毁誉参半、功过相抵的人物,在秦统一天下之前,李斯功业显赫;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李斯不知治天下与夺天下是不同的,仍旧以威立国,结果弄得天下分崩离析,秦朝二世而亡,自己也惨遭五刑。而李斯一生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伙同赵高伪造诏书,命太子扶苏自杀,而立少子胡亥为二世。传末的赞语正体现了太史公对李斯的整体评价,也可作为“语在《李斯传》中”的注脚。
正是因为太史公善用“互见法”,才使得《史记》文字简洁精炼,能以五十二万的文字概括三千年的中国历史;也因了“互见法”的妙用,因而《史记》人物形象鲜明,性格突出,提升了作品的文学性;同时,也因为太史公善用“互见法”,才使得《史记》的倾向性异常鲜明,情感强烈,从而地打动了读者。总之,“互见法”为《史记》生色不少,使它相比其他史书更具文学性,更能吸引读者。(本文于2012年1月4日发表于中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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